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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七)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七)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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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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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有限公司仍存在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将污水抽排至厂边水塘的情况,采样监测显示厂区外水塘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超地表水Ⅴ类标准3.25倍、0.6倍。

二、责任单位

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三、整改情况

高度重视第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整改工作,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对照《防城港市贯彻落实第轮自治区生态环境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中关于该问题的整改措施开展整改工作。

(一)我局多次******人民政府加大对该公司监督管理,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指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水污染物在审批的限值内排入市政管网。该公司202110月取得主管部门进网许可证,该公司预处理后的污水接入茅岭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后,污水排放标准由原来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调整为三级,20211216日经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准许变更排放标准限值,由原来直排外环境改为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因此该公司不再需要使用芬顿工序即可达到排入管网限值,据此停用了芬顿工序。

(二)我局执法支队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2024110日,我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会议,审议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案件。会议听取了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调查经过、查明的违法事实、列举的主要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和处理建议的汇报。认为该公司在停运原废水处理系统芬顿工序期间,生产废水经现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入茅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没有排入外环境,且已取得入网审批,预处理废水符合纳网标准限值,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停运芬顿工序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未能证实调查报告中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此未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理,我局后续督促该公司按照要求将生产废水预处理后接入茅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排入外环境。

四、核验情况

该问题目前各项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整改目标已达成、整改台账已全面具体,该问题已通过市级牵头整改单位的核查验收。2024126******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验收销号备案。

公示期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2025214日前实名反映,监督电话:0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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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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